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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2003-09-18 10:14
  外国投资法规
  投资鼓励措施
  贸易税收鼓励措施
  所有权结构
  利润汇回

  外国投资法规

  1995年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第16号法令对尼外国投资做出了规定。

  除武器生产或准军事服装及设备的生产、麻醉药和影响精神的药物生产等领域,外国人在尼商业可拥有100%的股份。公司在尼组成后,外国人所有的企业须获得尼投资委员会的注册登记,该委员会须在登记申请提出后14天内予以答复。

  外国投资者被保证无条件转移其股利,利润,贷款偿还和资本。

  除为了本民族利益或公共目的外,应防止外国投资者遭受国有化和商业利益的剥夺,若出现这种情况,外国投资者应获得公正的和足够的赔偿。

  与联邦政府的争议,按照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的规则来解决,或在双方同意的其他框架内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解决。

  投资鼓励措施


  贸易税收鼓励措施

  1. 公司所获利润汇回本国在下述情况下是免税的,即 a)利润来自于从尼日利亚出口的销售收入,b)利润仅用于采购原材料,设备及零配件。

  2. 公司投入以出口为目的的产品制造,所获利润可享受免税

  3. 所有新建立的工业企业,包括在出口加工区设立的外国公司和单个公司,可享受连续三年的完全免税。

  4. 为鼓励工业技术提高,公司和组织从事以商业化为目的的研究与发展,其准予列名的资本支出可享受20%投资税收赊欠。

  5. 由尼日利亚有关机构分配的股利可获得免税。由于这些收入已经首先纳税,故不再缴纳扣减税。

  所有完全从事以本地消费和出口为目的,进行工具,零部件和简单机械装配的公司,其准予列名的资本支出可获得25%投资税收赊欠。而购买本地产的成套设备及机械的纳税人,其所购这种固定资产可获得15%的投资税收赊欠。

  所有权结构
  在废止的1972尼日利亚企业促进法(1977年和1989年分别修订)和在公布的1995尼日利亚投资促进法中,政府已使尼日利亚商业所有权结构自由化。外国人拥有公司的股份额由过去的60%-40%放宽为现在的100%。

  利润汇回
  政府已公布了1995年17号外汇监管及各种相关法令。撤销了引进外资和返回股利的限制,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授权的外汇经营机构自由兑换可兑换货币,汇回税后利润及股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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