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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贷款管理
2003-09-18 10:41
  1, 总的指导方针
  尼日利亚企业外国贷款的总指导方针和条件由下列法规所管辖:
  a) 联邦财政部货币和财政政策指导方针
  b)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令
  c) 中央银行货币和财政政策指导方针
  d) 外汇监管和相关条款法令

  2, 外国贷款界定
  尼日利亚企业外国贷款是指按照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令,"从尼日利亚以外获得的和以任何可兑换货币表达的贷款"。在尼日利亚国内市场融资的外国货币不能作为外国贷款。

  3, 可转移性的担保
  根据外汇监管和相关条款法令,"通过授权经营人(被许可的银行)和投资任何企业或证券(以电汇、支票或其他可议付方式)输入尼日利亚的外国货币,可保证无条件通过授权经营人以自由兑换货币的资金的可转移性",包括"支付偿还已获得的外国贷款。"

  4, 联邦财政部和贷款输入的财政政策指导方针
  根据现行法规的认定,外国贷款应满足下列步骤:
  a) 借款人的贷款函。
  b) 借款人以通行的法人方式批准外国货币贷款的董事会决议。
  c) 载有借款条件(贷款金额、贷款利息等)的正式贷款协定,但债务证券和合同条款应以可兑换的外国货币表示。
  d) 资金流动的汇款指示需清楚地注明贷款转移的目的,转让人的姓名(即出借人),转账金额(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),受益人姓名和地址(本国借款人),贷款用途。
  e) 上述信息应使收款银行能够出具《贷款输入证明》,并通知如下部门:联邦财政部外汇和贸易关系司,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和尼日利亚中央银行,以便记录和监管。

  外国贷款的偿还需如下文件:
  a) 贷款输入尼日利亚的证据,即《贷款输入证明》,该证明如果汇款行未予出具,出具他的银行应作适当鉴别。
  b) 证明是真实的载有支付时间安排的贷款协定副本。
  c) 贷款偿还时间安排。
  d) 偿还贷款的即期票据。
  e) 填写和报批A表格(Form A),一种为银行交易设计的官方表格.
  f) 利息收入的纳税证明。

  5, 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指导方针
  这些指导方针责成外国贷款寻求者提交如下文件:
  a) 贷款协定副本,需载明延期偿付期、到期日期、利率、本金和利息偿付的时间安排;
  b) 出借人贷款提供文件的副本;
  c) 贷款接受文件的副本;
  d) 批准外国货币贷款的董事会决议。

  为使贷款安全可靠,相互配合的尼日利亚有关银行被责成向财政部外汇和贸易关系司、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和中央银行汇报详细情况,以便记录在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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